第55章 主权与法治 (第2/2页)
英方律师团由常年在澳门、广州处理贸易纠纷的查理斯率领。这位“中国通”不仅精通汉语,更深谙人情世故。贿赂宋辉宗的主意正是他所献,此刻他还为“成功”促使案件移交地方法院而沾沾自喜,殊不知早已落入圈套。
在国徽映照下庄严的审判席上,宋辉宗身穿黑色中山装,显的正式与肃穆。特区没有采用西方法庭那样,穿法袍、戴假发;因为法院是最讲公平的地方,公平的基础就的立法;西方那些虚伪的表象,假的就是假的,戴的假发再弯曲,也掩盖不了对其殖民地人民的歧视与欺压。何况在这个时代,穿越者带来的所有现代服饰都算首创、是潮流,没有东西之分。
案件审理部分事实清晰。在确凿证据与证人指认下,约翰・威尔逊与胡三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激烈的交锋集中于审判权的界定。英方律师查理斯坚称,威尔逊等人作为外国公民,在清国享有治外法权,依惯例应交由英国或中立的澳门法庭审理。他们刻意回避其军人身份,一旦进入特区军事法庭,必死无疑,只能以“外国公民”身份强辩。
公诉人严正驳斥:“迄今,清国政府未与任何外国签订涉及‘治外法权’的条约。个别官员的惯例不代表法律。尖沙咀杀人案中,时任两广总督林则徐大人始终坚持追责,至今未撤案。虽因凶犯被送返英国无法归案,但在中国领土犯罪,由中国法庭审判,方符合贵国所宣扬的法治精神,合法合规。对于未到案者,我们也将依法追究到底!”
经合议庭裁定:特区法院对本案拥有完全管辖权。黄埔岛为中国领土,英军非法占领不产生治外法权,任何在华犯罪行为均受特区法律约束。
审判长告知嫌疑人:“你们有权对管辖裁定提出上诉,但庭审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若拒绝配合,法庭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英方虽不服裁决,却再无力提出新的辩护理由。
最终判决如下:
约翰・威尔逊及其三名随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鉴于“侵害军属利益”“依托侵略行为作案”“拒不认罪”等加重情节,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胡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通敌侵略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其余涉案人员:依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苦役。
宣判后,英军联络官面色铁青,当庭咆哮威胁将采取军事报复。
宋辉宗起身冷然道:“外海、港岛、伶仃洋;贵军的败绩,已不止一次。若想报复,尽管来。我们的小伙子,正等着再立新功!”
随即下令:“咆哮法庭,扰乱秩序,驱逐出去!”
几名法警应声上前,将那名联络官押离现场……
特区法院发布公告:死刑将于三日后在筲箕湾公开执行,邀请军属代表、司法监督员及媒体全程监督,以彰显司法公开透明。
查理・义律与乔治・懿律会商后,最终决定放弃武装干预。既因忌惮特区武力,亦因庭审程序无懈可击。若强行干预,只会陷入“无止休失败”的泥沼。
他们最终约束占领区英军各部,严禁再制造类似命案,尤其告诫勿与特区有关联的华人冲突,最好退避三舍,并按法院判决向郑旺一家支付了赔偿金,为避免颜面尽失,并未在英军中公开此事,仅通过第三方悄悄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