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一个名字开始不属于一个人 (第1/2页)
阮文山第一次要求停用我的名字,是因为母亲在电话里把他叫成了贺先生。
老阮的姐姐住在外地,很少来澜城。二〇〇六年春,她到河亭看儿子,在办事处门口听见供应商喊“贺经理”,回去便问老阮,阮文山是不是欠了别人的钱,连名字都不能用自己的。老阮没有解释,直接把电话打给我。
他问:“你借我侄子这张脸,打算借到哪年?”
我没有资格怪他语气。十七份文件经过更名,外部称呼却仍在。河内系统的负责人是我,阮文山到场;北线仓库新照片有两张,一些老供应商只认其中有疤的那张。我们一直说逐步纠正,逐步成了没有日期的拖延。
阮文山回白鹭,与我、黎真、老阮坐在旧圆桌。他带来所有仍在手中的授权、工作牌和两枚停用章样。每份按日期排好,没有少。
阮文山说:“我不再签贺青川,也不再让别人这样叫。已做完的单,我认自己经办;以后北线若只认这个名字,就换人。”
我问他是否仍愿留在公司。
他回答:“愿意开车,也愿意做项目。只是我要用阮文山拿工资、担责任。做不到,就离开。”
条件不高,执行却会让四处业务短期停顿。河内负责人变更需要我现场办理;两家供应商的信用额度与“贺先生”绑定;三十七码头虽已改章,历史纠纷仍找他;长期货运合同若换实际经办,要重新评估保证。
赵坤得知后认为阮文山在公司最忙时要价。他说若他只是要真名,早几年便可提;现在外地业务稳定,突然退出,等于用自己不可替代来换位置或钱。
阮文山没有要求加薪、股份或补偿。老阮却提出,过去四年他承担身份风险,应一次支付二十万元。我不同意把名字按年定价。授权有报酬,项目有奖金,若确有额外责任可逐份核;用一个总价买下过去,只会再造一张十二万元收据。
老阮拍桌离开。阮文山留着,反而同意逐份核。他说母亲要的不是钱,是别人问她儿子叫什么时,她不必先看公司怎么写。
我们给退出设九十天。第一天起停止新增代签;三十天内通知所有合作方;六十天完成现场经办交接;九十天更换河内登记。拒绝更名的合同到期不续,除非改由我本人真实签署。阮文山在交接期照原工资与职位,不因提出退出减少权限,也不能私自带走原件。
第一家供应商接受,只把赊账额度降一半。第二家要求我亲自到北线见面。我去了,对方老板看见我后说,四年里从未见过这张脸,不能因为证件一致便把阮文山积累的信用全交给我。
我没有争“名字本来属于我”。我让新经办与阮文山共同运行三个月,付款仍由公司,额度按一半开始。对方可以看履约再提高。信用不能从一个人身上整块过户,只能重新发生。
长期货运合同更麻烦。合同约定负责人变更,对方可无责解除。每年利润近十五万元,赵坤不愿放弃。方启荣建议不主动通知,只在阮文山下一次签收时用真名,若对方不问便自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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