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公司股权构成和补税 (第1/2页)
他们6人的法务部不仅要负责红星税务核查方面的事情,公司组织关系架构方面的建议,知识产权方面的事情陈星也暂时放在了法务部。
既然要进行税务核查,那陈星也将两家公司的关系重新明确了一下。
采用的是母子控股架构,在法律定位上红星科技作为主体公司,主要是负责销售,研发,拥有核心价值。
这家红星科技陈星持股79%,母亲持有1%,20%放在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袋中。
这个设计起主要是防火墙作用,母亲持股的1%让红星科技在法律上不再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避免一些法律风险和责任风险。
下属的红星电子则是成为了红星科技的全资子公司,由红星科技100%拥有,在运营关系上红星科技承接订单,进行研发和设计,然后用“委托制造”的形式,将生产任务下达给红星电子。
红星电子只负责按标准生产,赚取合理的加工费用。
这样一来生产风险完全被锁在了子公司,一旦红星电子出现问题,其法律责任和赔偿原则上是以自身资产为限制,不会直接牵连到红星科技,更不会影响红星科技的品牌,技术,以及现金。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品牌,专利,渠道,研发,这些一家科技公司最值钱的东西放在了干净的红星科技,起到了一个隔离作用。
税务方面两家公司之间也可以通过合理的“转移定价”来优化税负问题,方便内部资金调配,可以用红星科技的现金流支撑制造厂的扩张。
除了陈星持有的79%和他目前持有的1%外,其余的20%被陈星放在了一个法律定义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上,这个平台陈星是GP身份占有35%的股权,不过在这里哪怕他只持有1%的股份,也拥有红星科技100%的投票权,代表这个平台行使股东权利。
说的更通俗一点,这个叫做股权激励池子。
里面的人享有分红权,但没有决策权,也不能插手管理。
这也是陈星专门为自家亲戚,公司高管,研发骨干准备的。
像挖老卢之前就答应他给他期权激励,那么现在重新分配后他就占有这个平台5%的份额,陈卫国和陈立国,包括陈星的小姨陈友容在内都是每人拿到了1.5%。
剩余的陈星则是准备分给研发骨干。
之所以都给他们这么少,是因为陈星知道未来红星科技的利润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1%和3%的分红就已经非常巨大了。
举例说明,假如红星科技2009年分红2亿,那么占有红星科技20%的这个平台将会分到4000万,这4000万中卢伟兵占5%,也就是200万,陈星的二叔三叔他们也能分到60万。
陈星本人则是能分到800万。
这个双层结构比单纯的股权激励以及给他们母公司或者分公司的股份更加优秀,也解决了红星的控制权,家族激励,人才引进等未来的东西。
给陈卫国和陈立国他们签署协议的时候,二人连看都没看就直接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他们都明白自身的能力,别说未来的分红权了,光给工资就让他们很满足了。
财务这方面陈星简单看了一下,由于C2,C3以及C5这几台机型都拿到了入网许可,开始缴纳增值税,所以利润开始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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